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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张家港市沙洲小学学生手机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9 08:26:56 浏览次数: 【字体:

张家港市沙洲小学学生手机管理办法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收入水平提高,手机日益日益普及,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部分学生视力下降、沉迷于网络和游戏等问题,给学生成长和学校管理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张家港市沙洲小学学生手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确有需求的,须经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由学校统一保管,但禁止带入课堂。

第二条

严禁学生携带智能手机以及智能手机附属设备(充电器、充电宝、耳机等)入校,如果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带手机入校,需要家长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学生将手机带入学校由班主任统一保管,需要时可以找班主任领取(责任人为班主任)。放学后,学生在班主任处领取,自行带回家。

第三条

学校提供必要条件,为学生与家长联系提供方便,倡导学生家长有事与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联系。因特殊情况学生急需与家长联系的,学生可以借用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手机,教师应提供方便。

第四条

教师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第五条

学生手机在使用时段本人需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学校和班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规使用手机情况:

(一)携带手机未主动上交的;

(二)手机借与他人违规使用的;

(三)在教学区使用和私自充电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手机的(如看视频、听音乐、玩游戏、上网聊天等);

(五)带手机进入考场,即视为考试作弊,该科试卷判零分,记过处分。监考、检查人员,可当场收缴代管所使用手机,交政教处处理;

(六)用手机编辑、传播黄色网页、内容,视为违法行为,立即收缴代管手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用手机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代管手机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任何领导和教职工都有权收缴代管其手机,交班主任处、并在学生发展中心登记,班主任及时与家长反馈信息,同时手机原则上由家长或监护人认领。如拒不交出手机或因收缴代管而顶撞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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