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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张家港市沙洲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14 08:53: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上级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第一条  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教育年限为六年。

    第二条  我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不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三条  我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进行随机分班,分班尽可能做到均衡,不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有智力和身体残疾的适龄儿童如无影响正常教学行为的可随班就读,学校对随班就读的学生要有专门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四条  市教育局锦丰镇教育管理办公室确定的我校施教范围内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登记,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具体招生办法按我校每年的招生工作意见执行。手续办理见《招生工作流程图》。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校区报到。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并建立学生纸质学籍档案。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市教育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含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二、转学

    第七条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迁移可准予转学。

转学手续:见《转学手续流程图 》。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八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纸质学籍档案和学生电子档案。

    第九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期初、末进行,一律不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三、借读

第十条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借读手续:见《借读手续流程图》。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如实开出。

第十六条  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休(复)学具体手续见《休(复)学手续流程图》。

五、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考试,只作考查。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十九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条  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应免试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市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市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七、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劳动教养的学生,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学校以予接收。

八、管理权限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生和学籍日常管理在学校校长室领导下进行。招生和接受转学生工作有校长室直接领导和实施,学籍日常管理由校长室指定专人负责。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第三十七条  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统一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样式制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病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学校主管部门应立即作纠正处置,如学生或监护人不接受处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必须即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作口头汇报,12小时内作书面详细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长室。每年可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港市沙洲小学

                             二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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